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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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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日,国家宗教局在沪举行座谈会,对首次开展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讲话,副局长张乐斌主持。
王作安局长在讲话中指出,在全国宗教界开展“学习月”活动,是落实中央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的内在需要,是依法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任务,对于进一步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发挥宗教政策法规对宗教健康发展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促进宗教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他强调,宗教界要准确把握“学习月”的主要内容,结合国家宗教局提供的学习读本,认真学习和掌握党的宗教政策、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宗教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从而更加自觉地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政策,增强依法有序开展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他要求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一要通过多种形式推进学习。要结合各地、各宗教具体情况,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学习重点,创新学习方式,丰富学习载体,增强学习的吸引力和教育的说服力。要把讲经讲道与宣传宗教政策法规结合起来,把宗教政策法规的条文转化为符合宗教特点的语言,把宗教政策法规的要求融入到讲经讲道的具体内容之中,通过讲经讲道的方式引导信教群众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律意识。二要针对实际问题引领学习。要着眼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实际,着眼于当前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把学习活动与推动完成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同推动解决难点问题结合起来,现学现用,边学边干,着力推进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等各项工作。三要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学习。宗教工作部门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组织力量深入调研,了解宗教界的学习需求,把握宗教界的学习特点,担当起指导、推动、督促和检查的工作责任。宗教界要在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根据本宗教的特点,组成领导机构或者指导机构负责,确定目标,制定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在组织实施上花气力,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学诚,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黄信阳,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郭承真,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刘元龙,中国基督教协会会长高峰,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会长金蔚分别发言,交流本团体开展“学习月”活动的工作部署和具体措施。大家表示,坚决拥护开展“学习月”活动的决定,一定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积极,全力以赴全面推动活动的开展。一是要以身作则,切实加强自身学习。力争在“学习月”活动中走在前面,认真组织团体本部以及直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的宗教教职人员、教师、学生、工作人员的学习。二是要发挥作用,指导推动各地学习。紧密结合本宗教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宗教开展学习月的活动规划,切实加强对地方宗教团体学习月活动的指导。三是要学用结合,注重取得实际效果。密切贴近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好活动,把学习活动与推动完成重点工作相结合,确保取得实效。
会上,国家宗教局领导向各团体代表赠送了“学习月”活动的学习资料。这些学习资料,是国家宗教局为了提高“学习月”活动的针对性,集中力量专门编写的。包括《宗教政策法规读本》、《宗教政策法规文件选编》、《宗教团体教规制度汇编》等3本书,内容丰富、特色鲜明、权威规范、方便实用,作为“学习月”活动的主要学习资料,免费向宗教界发放。
据了解,为进一步推动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宗教政策水平和法律素质,经商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国家宗教局于今年2月专门下发通知,决定自今年起在“六五”普法期间将每年的6月定为“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集中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活动。今年6月是第一个“学习月”,各地、各宗教已经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动员和部署,陆续开始启动这项活动。
各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宗教工作部门以及国家宗教局相关业务司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共5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 (图片提供:林玲彦)
(责任编辑:宋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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